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奉贤实验小学章程 (2022年10月8日修订稿)
发布时间:2022-10-08 来源: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奉贤实验小学

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奉贤实验小学章程

2022108日修订稿)  

(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奉贤实验小学四届四次教代会通过

序言

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奉贤实验小学(原上海市奉贤区金水苑小学)创办于2011年,2022年更名,办学规模为20个教学班,额定编制为60位教职员工,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。学校以“品性教育”为教育工作的核心,以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,旨在培养具有中国心、世界眼、未来力的美好少年,努力培植“三廉”行为文化:清廉的干部文化、善廉的教师文化、孝廉的学生文化,使学校成为学思想领先、师资队伍优秀、品性特色鲜明、校园环境优雅、办学质量上乘、社会评价满意的现代学校。
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,建立学校自主发展、自主管理的运行机制,推进学校依法治校,建设现代学校制度,有效实施品性教育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《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 本校全称: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奉贤实验小学;简称:上外附属奉贤实验小学;英文表述:Fengxian Experimental Primary School Affiliated to Shanghai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;学校地址:上海市奉贤区金海社区广丰路37912号;学校注册域名:http://www.jsyxx.fx.edu.sh.cn

第三条  学校由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举办,经登记批准,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,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学校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。

第四条  学校面向上海市奉贤区金海街道招生,招生对象为国家规定的适龄儿童,招生规模以奉贤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。

第五条  学校以“发现每一个美好”为办学理念,以“文化润校、智慧兴校、民主理校、特色亮校”为办学策略,强化“激发兴趣、增进自信、润泽品性、注重创新”的办学追求,努力营造“活力校园、智慧校园、和谐校园”的精神家园。

第六条 学校教育愿景:管理者敦品力行,提升人格魅力;执教者润品育贤,铸就崇高师魂;求学者品学兼优,奠定生命基石;校园生机盎然,浇灌金穗灿烂!

办学目标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、新城发展,把学校办成有爱有梦有趣的美好校园。

培养目标培养具有中国心、世界眼、未来力的美好少年。

第七条 校训:敦品力行

敦品,释义为砥砺品性、净化心灵;力行,释义为努力实践;竭力而行。敦品•力行就是要求我们以人为本,砥砺品性,努力实践,竭力而行,知行合一。

校风:民主、公正、包容、奉献

教风:敬业、爱生、严谨、创新

学风:自信、乐学、合作、进取


第八条:学校的标志LOGO融入“上外”元素:橄榄叶、书本,以优化设计的“贤”为主体,既是奉贤的地理人文所指,也是义务教育学段的办学目标所向。组合“地球”造型寓意学校以培养走向世界的“贤”人为目标,呈现“厚植民族文化、开拓国际视野”的办学特征。


在颜色的运用上,以绿色作为主色,象征着生命的张力与活力,表达了对美好梦想的追求。黄色的“贤”、橄榄叶和书本突出了对学生贤品、贤能的培养。

校刊:《金穗》

学校纪念日1217


第二章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

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。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,对外代表学校,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,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,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、检查、审计和监督,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。

副校长对校长负责,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、行政工作等具体工作。

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:

(一)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、政策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;

(二)组织起草学校章程、发展规划,并负责组织实施;

(三)组织制定规章制度、工作计划,并负责组织实施、检查和评价;

(四)拟定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,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;

(五)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,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;

(六)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,大力推进素质教育;

(七)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,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;

(八)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;

(九)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,管理、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;

(十)负责学校安全工作;

(十一)协调学校与政府、社区、家庭等方面的关系,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。

第十一条 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,严格执行“三重一大”制度。学校重大事项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、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召开校务会议进行审议,经集体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。学校形成定期召开校务会议制度,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。

第十二条 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,建立由教师、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,参与制定、审议学校章程、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、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。

第十三条  学校建立党的基层组织,充分发挥工会、共青团、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。学校党支部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,加强对教师的教育、管理,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,保障学校工作的健康运行。

第十四条 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(代表)大会制度,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。凡属教职工(代表)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,都应提交教职工(代表)大会审议。

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(代表)大会的工作机构,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的落实,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。

第十五条  学校设置德育处、教导处、总务处和校务办公室(简称:校务办)职能部门,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。

第十六条 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。学校实行校务公开,切实保障教师、家长、学生的知情权、表达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;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,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相关情况提供便利。

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。学校建立档案室,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、整理和归档工作。

第十七条 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,综合运用信访、调解、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。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,就人员的聘用、待遇、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,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,可按有关规定办理。

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。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,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、受理及处理规则。

第十八条  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,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,定期开展安全教育,组织安全演练,加强校舍、交通、消防、饮食卫生、健康、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,防范安全事故发生。

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,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。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,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,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,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。

第十九条 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,接受社会、家长的监督,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

第三章   教育教学管理

第二十条 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,主要内容与方法是:

(一)建立年级组、教研组、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;

(二)实行班级授课制;

(三)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;

(四)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,合理安排作息时间,节假日、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。

第二十一条  认真贯彻《中小学德育规程》,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、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,构建德育目标体系,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。建立健全学校、家庭、社会合力育人机制,优化德育活动过程,努力拓展德育途径,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。

第二十二条 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、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,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,遵循课程改革原则,全面安排基础型课程、探究型课程和拓展型课程,积极开发校本课程,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。

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,确保开齐课程,开足课时。

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,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,对学生进行德育、智育、体育、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,学有所长。

第二十三条  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,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,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、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,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,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。

第二十四条 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,按规定组织好考试,认真做好考后的质量分析。

学校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,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、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。


第四章  学生

第二十五条  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,为学校学生。

第二十六条  学生享有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权利,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、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、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、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等权利。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,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。

第二十七条  学生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,履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、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义务。

第二十八条  学校按照市、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,健全学生学籍档案,依法办理学生转学、休学、复学等手续,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。

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、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,准予毕业。

第二十九条 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,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,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、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,予以表彰和奖励,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。

学校对违反《中小学生守则》、《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、直至相应纪律处分,并根据学生表现决定是否给予毕业。

第三十条 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。

第五章  教职工

第三十一条 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。

第三十二条 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、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,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。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、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、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,公开招聘,竞争上岗,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。

第三十三条 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,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、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。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,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、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续聘、转岗、解聘、晋升和奖惩的基本依据。

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、职务评聘、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。

第三十四条 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的职责,负有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、提高综合素质的使命,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。

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,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。

第三十五条 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,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、生活条件,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。

第三十六条 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、师训计划,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、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,促进教师专业成长。

第三十七条 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、聘任、培训、考核、评优等制度,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,提升敬业精神、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。

教师应当遵照《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》,履行职责,完成任务,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。

第三十八条 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、科研、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、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。

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,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,视情节轻重,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。有违约情节的,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
第六章  学校与家庭、社会

第三十九条 学校主动与社会、家庭联系沟通,加强学校、家庭、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,形成教育合力。

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,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。

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、科普、法制、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,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。

第四十条 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,本着公正、公平、公开的原则,在自愿的基础上,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。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,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、参与教育工作、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。

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,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、教育教学工作情况,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,取得支持和帮助。

第四十一条 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,制定教学计划,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、改进家庭教育方法,提高家庭教育质量。

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,做好家庭访问工作,形成家校教育合力,促进学生健康成长。

第四十二条 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,以良好的校风、教风、学风在社区内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。

学校依托社区,开发社区教育资源,开展社会实践活动,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。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。

第四十三条 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、居委会、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,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,建设平安文明校园。

第七章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

第四十四条 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10  万元。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、上级补助收入、事业收入等。

第四十五条  学校的校舍、土地资源、设备设施和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。学校履行资产管理职责,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,对侵占校舍、场地、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,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,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。

第四十六条 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,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,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监督。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,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。

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、工作职责、工作权限、专业技术职务、任免奖罚,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。

第四十七条 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,规范收费行为,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,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,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。

第四十八条 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,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,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。


第八章  附则

第四十九条 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。规章制度的立、改、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。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,学校决策机构通过,并报奉贤区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。

第五十条 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。如有抵触,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。

第五十一条  章程的修改,需由学校校务委员会或1/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,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,学校校务委员会通过,报奉贤区教育局核准。

第五十二条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校务委员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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